一、勞務分包單位依照分包合同的商定承當義務,不能像總包單位一樣承當質量終身義務。
二、參考法律法規:
1.《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分包單位應當依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擔任,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當連帶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29條,分包單位依照分包合同的商定對總承包單位擔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立單位承當連帶義務。
3.《建立工程平安消費管理條例》第24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立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白各自的平安消費方面的權益、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平安消費承當連帶義務。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平安消費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招致消費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當主要義務。
4.《住房城鄉建立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五方義務主體項目擔任人質量終身義務追查暫行方法>的通知》,建築工程五方義務主體項目擔任人質量終身義務;建築工程五方義務主體項目擔任人是指承當建築工程項目建立的:建立單位項目擔任人,勘察單位項目擔任人,設計單位項目擔任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