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工程分包的定義
根據2004年2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5條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一)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的內容或者標的為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勞務作業部分,而不含建築材料主材采購、工程質量及技術管理等。這一本質屬性也是區別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根本界限。
勞務分包有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之分。違法勞務分包的情形包括:
1.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範圍內的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2.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接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3.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臺班費用。
(二)工程轉包
工程轉包為我國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所有的工程轉包均為違法無效。
《建築法》第28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第三人承包的行為。
(三)工程分包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允許合法的工程分包。《建築法》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要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要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條第2、3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要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專業工程分包是工程承包人將建設工程施工中除主體結構施工外的其他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的施工企業施工的行為。
工程分包有合法工程分包和違法工程分包之分。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