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辨析
在理想勞務分包中,由於勞務分包的非單純性,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常常受分包人一定水平上的管理和監視,勞動關系復雜,當勞務人員工作中發作勞動糾葛,當事人的權益和義務由於事前沒有明晰的界定,勞務分包人、勞務受包人和勞務人員(工人)三方常常牽扯不清,假如理清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就能夠防止產生不用要的費事。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容易混雜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規範的合同。勞務合同是對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署的協議,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肯定勞動關系、明白雙方權益和義務的協議,兩者之間有著實質區別。
從規則的內容來看。勞動合同規則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當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恪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擔任分配工作或工種,依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商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證和福利待遇。依據《勞動法》的規則,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維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背勞動合同的義務等必要條款。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則的是一方提供勞務而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義自治的準繩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則的範圍內商定的,法律未作強迫性規則。
從適用的法律標準來看。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標準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標準來調整標準。由於適用的法律不盡相同,因而在適用法律的一些根本準繩上也有所不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實行的過程中必要遵照民事主體位置對等的準繩,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遵照對等自願協商分歧的準繩,雙方的法律位置對等。在勞動合同的實行過程中,勞動者必要參與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指導和指揮,恪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從屬關系。
從法律義務結果來看。勞務分包合同應當由建築市場管理部門停止監視管理,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管理部門停止監視管理。用人單位違背勞動合同可能承當行政義務、民事義務以至刑事義務。如,用人單位淩辱、體罰、毆打、非法搜尋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義務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正告;構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義務。違背勞務合同普通只承當民事賠償義務,而不觸及行政和刑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