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書的類型和限期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對勞務外派企業與被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的類型和限期作出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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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務外派企業和被外派員工只有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
無固定不動勞動合同書歸屬於長期性勞動合同書,規定勞務外派企業與被外派員工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是短期內勞動合同書,與勞務外派合同書有相同之處。可是,這類勞動者合同期限的不太確立,有可能使被外派員工處在無工作態度,並且勞務外派企業和以接納勞務外派方式勞動力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難區別,提升了管理方法難度系數。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限期確立,權利和義務也罷分辨,以便維護員工權益,勞務外派企業與被外派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只有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
2.勞務外派企業和被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者合同期限務必在2年之上
勞務外派企業和被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者合同期限無一切限定,可能使勞務外派企業和被外派員工簽訂短期內的勞動合同書,進而躲避其理應擔負的法律依據。要求勞務外派企業和被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者合同期限務必在2年之上,能夠避免勞務外派企業躲避理應擔負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