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義務糾葛
內部職工勞務作業隊勞務承包糾葛發作的緣由主要是勞動關系和工傷事故。從目前來看,職工勞務作業隊所配屬的都是農民工,常常都不簽署勞動合同。
一切用工都要簽署勞動合同。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1條規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契合法律、法規規則的主體資歷;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布置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局部”。由此可見,勞動和社會保證部曾經明白規則農民工與施工企業樹立的是一種勞動關系。
不簽署勞動合同將帶來嚴重的法律結果。由於職工勞務作業隊招用農民工的行為應視為其代表施工企業的行為,被招用的農民工應視為施工企業的職工,並與施工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14條第3項第2款規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包工頭”的勞務分包糾葛發作的緣由主要是勞動報酬和勞動關系。施工企業將工程局部項目發包給“包工頭”,勞務作業完成後結算也與“包工頭”結算,而且農民工工資普通由“包工頭”發放。一旦結算終了,“包工頭”人走了而農民工工資沒有支付,農民工就會向施工企業追討而發作糾葛。
發包方承當用工主體義務。依據《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4條規則:“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運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歷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歷的發包方承當用工主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