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樹立部《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則,專業分包包括:地基與基礎設備、土石方工程、建築裝修裝飾工程、消防設備工程、建築防水工程等60種方式的專業承包。樹立部《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對勞務作業分包的種類作了規則,包括木工、砌築、抹灰、石制造、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架、模板、焊接、水暖電、钣金、架線作業等13種。
從上述細致的項目羅列,可以看出專業分包合同標的是樹立工程中非主體、非關鍵性部分的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標的是勞務作業,技術含量低,與工程成果無關。
勞務分包並非必然無效。就承建單位與建築單位在建築合同中沒有勞務分包的商定或勞務分包沒有得到樹立單位認可時,能否屬於違法分包問題,應當區別對待:假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備資質且在資質條件允許範圍內的分包,不屬於違法分包;假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無資質或固然有資質但不在資質容許條件範圍內的分包,屬於違法分包。
與之對應,本案所涉肅清基礎淤泥的勞務,並沒有什麽技術含量,只需經過簡單的膂力勞動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要具備相應資質的問題,因而公司不能拿無效說事兒。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作業資質的企業完成的行為。“包工包料”與否是認定勞務分包的關鍵。當然勞務分包中也不是說不能包料,在理論的勞務分包中,應當允許有“包工包輔料”存在。而將某項工程打包中止“勞務分包”,可以認定為借勞務分包之名,行違法分包之實。另外,當確需勞務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設備時,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行簽署材料拜托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更為妥當,否則就會呈現名為勞務分包合同,實為違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轉包合同的情形,然後者實為違法的,是無效合同。
在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中規則了以下13種企業資質:木工作業資質、砌築作業資質、抹灰作業資質、石制造業資質、油漆作業資質、鋼筋作業資質、混凝土作業資質、腳手架作業資質、模板作業資質、焊接作業資質、水暖電安裝作業資質、钣金作業資質、架線作業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