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度在2015年發布的施工勞務資質規範,企業承包勞務工程前要取得施工勞務資質。同時,由於施工勞務資質不在劃分等級和類別,建築企業不再需求申請多達13項的施工勞務資質,而是完成一項資質的申請即可。
在新的施工勞務資質承包範圍中,取得資質的企業能夠承包各類的建築勞務作業,不再遭到限制。
勞務分包是施工 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並且勞務公司不能夠將承攬到的勞務再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勞務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局部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狀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立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義務,管理義務及勞務作業任務。
而勞務分包的狀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立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能不同。轉包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白制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並不由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白規則依法停止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於轉包,只需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結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而形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當連帶義務;勞務分包雙方相互按合同承當相應義務,並不共同向發包人承當連帶義務。